大连鑫力电梯有限公司

大连鑫力电梯有限公司诉大连中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辽0213民初2163号
原告:大连鑫力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满族,1972年8月10日出生,系该公司法务。
被告:大连中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大连鑫力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大连中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3日立案。原告以双方纠纷已经解决无需法院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大连鑫力电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10元,由原告大连鑫力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