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102民初8605号
原告:甘肃豪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高新区雁滩新区红星国际广场2号楼801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久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4年10月31日出生,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原告甘肃豪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甘肃豪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61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原告承接了兰州市第二人民医院装修改造工程,被告负责该项目的建设施工,被告一再给原告承诺其依法施工,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但是被告却弄虚作假发票,导致原告被税务部门处罚,原告补交税款及罚款。被告的违约违法行为给原告造成了重大的经济和名誉损失,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被告承诺赔偿损失,但是被告拒不按期付款,原告无奈,依据《民事诉讼法》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诉至贵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按照原告甘肃豪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事起诉状中提供的被告***地址和联系方式,无法向被告送达相关应诉材料,且经查仍不能确定被告***其他准确送达地址,原告甘肃豪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又不能提供被告的其他有效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也不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被告下落不明,不符合公告送达的条件。根据法律规定,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甘肃豪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63元,待本裁定生效后退还原告甘肃豪瑞建设
工程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