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豪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甘肃豪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兰州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191民初406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丰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丰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被告:甘肃豪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甘肃第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工。 被告:兰州工业学院。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甘肃豪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甘肃第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工业学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752元,由**负担。 审判员  **霞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 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