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兰州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191民初406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丰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丰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被告:甘肃豪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甘肃第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工。
被告:兰州工业学院。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甘肃豪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甘肃第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工业学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752元,由**负担。
审判员 **霞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 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