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皖0104民初7784号
原告合肥市卡曼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卡曼信息公司)与被告武汉则成规划测绘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则成公司)、詹劲朝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曾于2019年12月23日作出(2019)皖0104民初3679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武汉则成公司不服原一审判决提起上诉。2020年5月26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皖01民终2223号民事裁定书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为由,将该案发回本院重审。案件重审过程中,本院依当事人申请依法追加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及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黄冈供电公司为本案第三人,并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卡曼信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海东,被告武汉则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覃晟,被告詹劲朝,第三人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及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黄冈供电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舒勤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詹劲朝未经被告武汉则成公司授权,使用虚假的武汉则成公司印章与原告签订了案涉服务合同书的事实,有本院依法委托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书及各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该合同项下民事责任依法应由行为人即被告詹劲朝个人负担。原告关于被告武汉则成公司应共同负担该合同项下民事责任的主张,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2018年12月1日,案涉服务合同涉及的工程项目已经验收合格,被告詹劲朝仍未支付合同项下剩余服务费,其行为显与双方合同约定不符。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詹劲朝支付未付服务费210635元及截止至2019年8月19日的逾期违约金未超过11986元的部分[其中,159508元的合同款(255635元×80%-已付45000元)自2018年2月15日起按年利率4.35%计算,剩余51127元的合同款(255635元×20%)自2018年12月16日起按年利率4.35%计算,2019年8月19日以后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超出部分,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经审理查明:2016年上半年,詹劲朝就其自武汉东雅图科技有限公司获取的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营配贯通地理信息采录服务项目具体交由卡曼信息公司负责实施,与卡曼信息公司达成一致意见。2017年下半年,卡曼信息公司陆续完成双方约定的数据采集服务,并交付相关服务成果后,詹劲朝以武汉则成公司(甲方)名义与卡曼信息公司(乙方)补充签订了一份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营配贯通地理信息采录工程(武穴地区)实施服务合同书(信息系统运行维护和技术支持服务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提供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营配贯通地理信息采录工程(武穴地区)实施服务工作,服务时间为2016年9月至2017年3月,服务地点为湖北省黄冈市武穴大法寺、石佛寺、余川、花桥;采集数据360元/个,实采数据875个,合计315000元。备注及说明,本次服务采集数据乙方已完成并提交给甲方认可,实际已经预支59365元,将从后期费用支付款中扣除。按照实际核算,甲方还应支付乙方255635元(2.1条服务费用);双方约定,甲方于2018年2月14日前支付乙方总合同款的80%,剩余20%合同款在项目验收后15日内一次性支付给乙方;甲方逾期支付服务费的,应就逾期部分向乙方支付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合同书落款处乙方栏有卡曼信息公司的印章及授权代表朱琦的签名,甲方栏有詹劲朝的签名及“武汉则成规划测绘科技有限公司”的印章。此后,詹劲朝仅于2018年2月支付服务费45000元,余款210635元(255635元-45000元)一直未付。
本案诉讼过程中,武汉则成公司对于落款时间为2016年9月的服务合同书中甲方栏“武汉则成规划测绘科技有限公司”印章的真实性提出异议,并申请予以司法鉴定。2019年12月5日,经本院委托的安徽龙图司法鉴定中心出具了皖龙图司鉴[2019]文书鉴字第64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指出:服务合同落款处“武汉则成规划测绘科技有限公司”印文与样本上“武汉则成规划测绘科技有限公司”的印文不是出自同一印章。为此,武汉则成公司支出鉴定费3000元。
庭审中,各方对于案涉项目已于2018年12月1日经发包方最终验收合格不持异议。卡曼信息公司及詹劲朝对于案涉服务合同书系于服务内容完成后的2017年下半年补签的事实不持异议。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企业信息档案资料、服务合同书,被告武汉则成公司提交的工商档案资料、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费发票,第三人提交的中标通知书、工程实施服务合同、保密协议、验收报告、支付凭证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一、詹劲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合肥市卡曼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服务费210635元及截止至2019年8月19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11986元,此后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二、驳回合肥市卡曼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22元,鉴定费3000元由詹劲朝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汤本刚
人民陪审员 王慧莹
人民陪审员 张应秀
书 记 员 杜晓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