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黄冈供电公司

梅俊杰与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黄冈供电公司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鄂1182民初901号
原告梅俊杰与被告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黄冈供电公司(以下简称“供电公司”)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梅俊杰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泉松、被告供电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永健、尹志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垂钓活动一般在野外进行,本身就具有一定的危险性,无论来自水面还是空中的危险均是垂钓者所需具备的常识性认知。原告梅俊杰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能力的成年人,在进行垂钓活动时应具备相应的风险防范意识,空中清晰可见的高压线路及其危险性是应当知晓和预见的,但原告梅俊杰不但决定在该区域垂钓,而且持拉伸后的鱼杆(从被距地约7.7米高的高压线的高压电击可知,鱼杆系处于可进行垂钓状态)在空中有高压线的道路上行走,放任了被高压电击伤的后果的发生,其自身对触电受伤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被告供电公司作为高压线路的所有者和管理者,对在高压线路所影响的区域内的人员活动负有危险告知警示义务。被告供电公司在案涉电击的道路一侧安装了高压危险、严禁钓鱼的警示标牌,尽到了一定的危险告知警示义务,但该警示标牌设置在接近水面的近头,位置过于偏僻,在原告梅俊杰触电处难以被人发现,且该警示标牌在安装后处于无人管理状态,致文字褪色而影响了辩识度,削弱了警示作用,而其事后在道路的另一侧安装的带有语音提示的红色警示杆则很好的弥补了这一瑕疵,因此被告供电公司在管理上存在着漏洞,对其危险告知警示义务存在瑕疵,对原告梅俊杰触电受伤亦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综合本案实际情况,本院酌情认定原告梅俊杰自负65%责任、被告供电公司承担35%责任较为适宜;二、原告梅俊杰虽系农村户口,但其系武穴市九牛山石灰厂员工,同时又在武穴市城区居住,显然是以城镇收入为家庭生活主要收入来源,其伤残赔偿金应按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三、原告梅俊杰所受伤被评定为二个七级伤残,一个八级伤残,其伤残等级综合评定指数为40%+5%+4%=49%。原告梅俊杰伤残程度最高被评定为七级,在其未提交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意见的情况下,可认定劳动能力丧失程度为40%;四、根据湖北省人均期望寿命及鉴定意见,原告梅俊杰需更换假肢11具(平均寿命76.5岁-原告梅俊杰现年44岁,更换周期为33年,每3年更换一次)、残肢硅胶套33个(使用期限一年)、硅胶假手指66个(二个手指,使用期限一年);五、原告梅俊杰的儿子梅骆新在武穴城区读书生活,应以城镇居民消费支出计算扶养费;原告梅俊杰的父母在农村生活,应以农村居民消费支出计算扶养费;六、原告梅俊杰主张的更换残疾辅助器具所造成的误工时间及交通住宿费用是建立在对未发生的事实进行推测预估的基础上,于法无据,不予支持;七、原告梅俊杰本次损伤损失如下:医疗费634071.70元(含救护车费用1500元)、后期治疗费11万元、残疾赔偿金368489.80元(按伤残指数49%、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7601元计算20年)、残疾辅助器具费594550元(假肢26500元/具,共11具;假肢维修费2650元/具,共11具;残肢硅胶套6500元/个,共33个;硅胶假手指900元/个,66个)、被扶养人生活费26422元/年×7年/2人+15328元/年×10年/3人+15328元/年×12年/3人元=204882.33元(自原告梅俊杰受伤时开始计算,但原告梅俊杰主张其母亲自2020年起算可予支持,故梅骆新计算7年、梅堂兵计算10年、韩春香计算12年)、误工费35729.10元(按制造业年平均工资54338元计算240天)、护理费21046.19元(按居民服务业年平均工资42677元计算180日)、住院伙食补助费4500元(住院78+12=90天,每天50元)、营养费5400元(每天30元计算180天)、交通费1500元、鉴定费9300元(两次,含测量费),共计1989469.12元。上述损失由原告梅俊杰自负65%,即1293154.93元,被告供电公司承担35%,即696314.19元;八、原告梅俊杰此次受伤构成二个七级伤残、一个八级伤残,给其生活造成不便,精神上产生了一定影响,根据双方的责任大小,结合本地生活水平,被告供电公司应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综上,被告供电公司应赔偿原告梅俊杰的损失共计711314.19元。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规定,判决如下: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作证。对当事人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1、原告梅俊杰提交的视频光盘系触电现场拍摄的小视频,显示了原告梅俊杰被高压电击伤后的状态、触电地点及被抬上救护车的情况等事实,被告供电公司对其真实性并未提出异议,只是提出该视频资料显示原告梅俊杰是在电力警示标识牌附近被高压电击倒,故对该视频光盘予以采信;2、黄石市第五医院的出院记录与医疗收费发票、出院证对原告梅俊杰的住院天数标注不同,相差一天,但入院时间与出院时间是一致的,即第一次2019年9月26日入院与2019年12月13日出院、第二次2020年1月2日入院与2020年1月14日出院,可计算出实际住院天数为78天与12天;3、武汉市济世假肢矫形器有限责任公司是原告梅梭杰与被告供电公司共同选定的鉴定机构,其作出的济世[2020]辅鉴字第116号《残疾辅助器具鉴定意见书》具有证明力,被告供电公司以假肢价格偏高为由提出的异议理由不足,对该鉴定意见书予以采信;4、原告梅俊杰为主张交通费提交的票据含有餐饮费与住宿费,与交通费无关,不予采信。同时,原告梅俊杰主张的交通费含有未发生的费用,对此不能予以认定。鉴于原告梅俊杰为治疗、鉴定支出必要的交通费用是客观存在的事实,结合实际情况,可酌情认定交通费1500元(不包含由武穴市第一人民医院转送至黄石第五医院的救护车费用1500元);5、被告供电公司以没有单位负责人、经手人的签名为由对原告梅俊杰提交的证明提出异议,但武穴街道办事外大桥社区居委会的证明上有经手人戴广容的签名、武穴市大法寺镇梅均村民委员会的证明上经手人有梅咏超的签名,只是没有注明系单位负责人还是经手人;武穴市九牛山石灰厂的证明虽然没有相关人员签名,但附有该厂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并注明只能证明梅俊杰为该厂在职员工,它用无效,故对上述证明予以采信。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9月26日中午12时许,梅俊杰驾驶小汽车到武穴市大法××镇××村陈选铺垸通垸道路一侧的细凹湖进行垂钓活动,该道路的另一侧为陈选铺垸的垸口池塘。当梅俊杰手持鱼杆在细凹湖一侧道路行走时,遭正上方110KV的高压线电击,当即倒地受伤,被途经路人发现并拨打120。武穴市大法寺中心卫生院接诊后,派出救护车现场将梅俊杰转武穴市第一人民医院,武穴市第一人民医院经初步诊断后作出转上级医院治疗的意见,并于当日将梅俊杰转至黄石市第五医院入院治疗。梅俊杰于2019年12月13日出院,住院78天,出院诊断:1、电烧伤75%Ⅱ度-Ⅲ度全身多处;2、吸入性损伤;3、烧伤休克;4、创伤性胸腔积液;5、低蛋白血症;6、右小腿上段截肢术后,左手2.3指截指术后、不完全性肠梗阻。出院医嘱:1、保持创面清洁,残余隔日换药处理;2、综合防瘢痕增生治疗(药物治疗、压力治疗、激光治疗、物理治疗等);3、两周左右行左手4指断蒂术;4、有关烧伤问题门诊随诊。2020年1月2日,梅俊杰再次到黄石市第五医院住院治疗,于2020年1月14日出院,住院12天,出院诊断:1、{T29.300x001}多处三度烧伤;2、{Z94.500x004}皮瓣移植状态;3、{L90.500x067}全身多处瘢痕。出院医嘱:1、保持创面清洁;2、瘢痕外用硅酮凝胶,并用弹力绷带加压包扎;3、功能锻炼;4、1月复诊,不适随诊。梅俊杰花费医疗费用:武穴市大法寺中心卫生院300元、武穴市第一人民医院救护车费1500元、黄石市第五医院第一次住院611391.49元、黄石市第五医院第二次住院20880.21元,共计634071.70元。 2020年9月8日,湖北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受本院委托,出具同济司鉴中心[2020]临鉴字第035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梅俊杰所受伤,全身多处增生性瘢痕形成评为八级伤残,双手功能障碍评为七级伤残;建议给予后期治疗费11万元或据实赔付;自受伤之日起,给予误工期240日,护理期180日,营养期180日。梅俊杰支付鉴定费3800元(含鉴定专家人会诊费),支付疤痕测量服务费3000元。 2020年10月19日,武汉市济世假肢矫形器有限责任公司受本院委托,出具济世[2020]辅鉴字第116号《残疾辅助器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国产普通适用型骨骼式小腿假肢价格为26500元/具,带锁残肢硅胶套价格为6500元/个,硅胶假手指价格为900元/个,两个共计1800元。2、假肢每3年需更换一次,其间还需假肢费用的10%为维修费。残肢硅胶套和硅胶假手指使用期限一年,无需维修。3、具体更换次数,可按当地人均预期寿命计算。梅俊杰支付鉴定费1500元。 本院对梅俊杰的触电地点进行了现场勘察,结合梅俊杰触电受伤时路人拍摄的视频、供电公司提供的现场图片,可认定如下事实:武穴市大法××镇××村陈选铺垸通垸道路的两侧均有水面,分别为细凹湖与垸口池塘,自梅俊杰触电倒地的位置起往陈先铺垸方向,道路两侧有高约1.5米、长约15米的金属网状围栏,细凹湖一侧金属网状围栏往陈选铺垸方向的尽头有一块供电公司竖立的警示标牌,高度约1.5米、宽度约1.3米,白底黄字,内容为“高压危险,禁止持物靠近。严禁在高压线下钓鱼,防止人员触电伤害”,因标牌竖立时间较长,文字存在褪色现象。供电公司所有的泥蕲线110千伏高压架空线路自金属网状围栏所处的道路上方横穿,该线与该处道路路面垂直距离约7.7米。梅俊杰触电后,相关部门在道路两侧均安装了防护栏,供电公司在垸口池塘一侧安装了有语音提示的红色警示杆,杆身上安装了内容为“高压线下严禁钓鱼”的蓝底白字的警示牌。 梅俊杰系农业户口,为武穴市九牛山石灰厂的员工,与妻子张亚梅、儿子梅骆新(****年**月**日出生,目前在武穴市实验小学××)××直在武穴市武穴街道办事处大桥社区租住。梅俊杰父亲为梅堂兵(****年**月**日出生),母亲为韩春香(****年**月**日出生),梅堂兵与韩春香共生育一子二女,即梅俊杰、梅小芳(****年**月**日出生)、梅望芳(1974年12月出生)。梅俊杰与张亚梅另生育一女梅慧娟(****年**月**日出生)。梅俊杰为治疗及鉴定支出交通费1500元(不含救护车费用)。 湖北省目前人均期望寿命为76.5岁。 诉讼中,梅俊杰主张误工时间在鉴定的基础上增加因将来更换残疾辅助器具而造成的误工时间100天,同时主张因此而造成的交通住宿费用27500元。
限被告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黄冈供电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梅俊杰经济损失711314.19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483元,减半收取计3741.50元,由原告梅俊杰负担1889.50元,被告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黄冈供电公司负担185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 庆
书记员 杨小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