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鄂11民终31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黄冈供电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东门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007510465012。
负责人:汤定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辉,该公司职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舒勤,湖北齐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冈普天云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宝塔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000684258064。
法定代表人:彭红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志平,湖北问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雷,湖北问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湖北明信置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西湖一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00798787702C。
法定代表人:王叶明,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黄冈供电公司(以下简称黄冈电力)因与被上诉人黄冈普天云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冈普天)、湖北明信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明信置业)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2020)鄂1102民初1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黄冈电力上诉请求:一、依法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者依法改判被上诉人向其支付欠付的工程建设费4874223.23元及利息;二、本案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其未履行完合同义务不符合客观事实。(一)其二级单位已完成《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合同》的施工义务,且涉案项目已经竣工验收,相关资产已移交其管理。(二)涉案项目工程款金额已明确,不需另行结算。(三)其已履行《付款协议》中的正式送电,“一户一表”直抄到户的义务。(四)文峰宝邸小区“一期”工程的线缆问题与涉案“二期”项目无关。二、《付款协议》中的义务并不存在履行顺序,一审法院适用《合同法》第六十七条属于法律适用错误。三、恳请二审法院慎重审理本案,避免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其合法权益。
黄冈普天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黄冈电力没有按照约定完成文峰宝邸小区所有居民楼栋临时用电改造工程、没有完成所有居民楼栋正式送电。黄冈电力上诉请求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请二审法院应予驳回。1.《文峰宝邸小区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配套费付款协议》和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研究文峰宝邸小区业主群访有关问题的纪要》〔2015〕15号约定黄冈电力完成的施工范围是文峰宝邸小区临时用电改造工程和小区二期电力施工验收工作,黄冈电力责任是完成所有居民楼正式送电。黄冈电力在签订《付款协议》后,未开展任何工作,无权要求其支付4874223.23元工程款。2.黄冈电力完成所有居民楼栋的正式送电是指黄冈电力应当将住宅供电配套设施建成完
工,并在完工后接受供电配套设施的产权,进行相应的维护和更新改造。但黄冈电力在签订《付款协议》后,未进行任何施工,至今未完成文峰宝邸小区所有居民楼栋临时用电改造工程、小区所有居民楼栋正式送电。3.结合《付款协议》产生的背景和订立合同目的来看,订立该协议目的是要求黄冈电力完成文峰宝邸小区所有居民楼栋临时用电改造工程和小区二期电力施工验收工作,完成小区所有居民楼栋正式送电,最终解决小区业主的上访问题。
明信置业未作答辩。
黄冈电力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黄冈普天向其支付下欠的供电配套工程建设费4874223.23元,逾期付款利息(按月利率1%为标准,计算至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黄冈普天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明信置业开发位于黄冈市黄州区西湖一路的文峰宝邸住宅建设项目时,2011年11月30日与黄冈电力客户服务中心签订了一份《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合同》约定,将其开发的“文峰宝邸二期”住宅建设项目的供电配套工程发包给黄冈电力客户服务中心施工;收取供电配套费的面积为101097.91平方米,住宅数为**,分二期建设,本期为终期,供电容量为5800千伏安,工程施工的范围为从电网供电电源接入点至居民电能计量装置(含电表及表箱)或公建设施的产权分界点止的所有供配电设施;建设费为9806497元,签订合同后10日内缴纳建设费总金额的20%,整体设计分三期安装,每期工程具备施工条件后,到黄冈电力客户服务中心受理用电报装营业窗口缴纳当批建设工程费金额的70%,在竣工验收合格后,缴纳总金额的10%。黄冈电力客户服务中心责任和义务:双方共同检查验收供电工程,验收合格且交清所有费用并办完相关用电手续后,黄冈电力客户服务中心于5个工作日内送电,黄冈电力
客户服务中心在工程项目建设完成并送电后,实行一户一表“四到户”管理,即由黄冈电力客户服务中心直接“销售到户、抄表到户、收费到户、服务到户”,保障用电安全。合同建设范围内的住宅供电配套设施建成后,明信置业将产权无偿移交给黄冈电力客户服务中心,由黄冈电力客户服务中心负责运行维护和更新改造。《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合同》签订后,明信置业未及时付清余款。2014年始,文峰宝邸小区部分业主为此事多次上访,经市委、市政府协调,2015年7月28日黄冈普天与黄冈电力签订了《文峰宝邸小区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配套费付款协议》约定,文峰宝邸小区二期供电配套费欠款5874223.23元未缴,由黄冈普天垫付,分四个阶段缴清,协议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支付壹佰万元,一个月内支付壹佰万元,二个月内支付壹佰万元,签订协议后一年内付清剩余配套费2874223.23元,黄冈电力承诺首期壹佰万元款项到账后,三天内完成文峰宝邸小区所有居民楼栋正式送电,实施“一户一表”直抄到户,如黄冈普天未在承诺期限内付清欠款,黄冈电力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催款。2015年7月29日,黄冈普天的法定代表人杨俊通过银行转帐向黄冈电力支付了100万元。为查明事实,庭审后组织了黄冈电力及黄冈普天及物业公司对文峰宝邸小区进行了实地查看,文峰宝邸小区里确有数条电缆临时搭建在树木、临时撑杆、外墙上,黄冈普天提交的照片与现实情况相符。2018年黄冈电力曾起诉黄冈普天、明信置业,黄州区法院于2018年12月19日作出(2018)鄂1102民初2272号民事裁定,裁定按黄冈电力撤回起诉处理。
一审法院认为,黄冈普天与黄冈电力签订《文峰宝邸小区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配套费付款协议》时,明知黄冈电力客户服务中心系黄冈电力的二级单位,黄冈电力有权处置其业务涉及的合同权利、义务,也应明知其为明信置业垫付
款。双方自愿签订《文峰宝邸小区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配套费付款协议》,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该协议合法有效,当事人应依协议履行义务及享有相关权利。原黄冈电力客户服务中心与明信置业签订的《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合同》“双方共同检查验收供电工程,合同建设范围内的住宅供电配套设施建成后,明信置业将产权无偿移交给黄冈电力客户服务中心,由黄冈电力客户服务中心负责运行维护和更新改造”内容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黄冈电力在2015年7月28日付款协议中的义务为“首期壹佰万元款项到账后,三天内完成文峰宝邸小区所有居民楼栋正式送电,实施一户一表直抄到户”,2015年7月29日黄冈普天的法定代表人杨俊依约转帐支付了100万元,按照《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合同》、《文峰宝邸小区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配套费付款协议》约定应按时完成文峰宝邸小区所有居民楼栋正式送电、无偿移交供电工程设施设备产权及实际负责运行维护和更新改造。诉讼中,黄冈电力未提交充足证据证实在首期壹佰万元款项到账后三天内完成了文峰宝邸小区所有居民楼栋正式送电及第三人无偿移交了供电工程设施设备产权。法律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因此,黄冈普天关于首期工程款支付后黄冈电力没有按协议约定三天内完成文峰宝邸小区所有居民楼栋正式送电履行相应的施工义务、供电工程设施设备产权未移交等,未付工程款的抗辩理由成立。黄冈普天辩称,黄冈电力就同一事实再次起诉属重复诉讼,本案应驳回起诉,与法律规定不符,该意见不予采纳。遂判决:驳回黄冈电力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5793元,由黄冈电力负担。
二审中,上诉人黄冈电力向本院提交一份新证据:明信置业鄂明置(2015)003号《关于协调解决“文峰宝邸”正式用电的请示》复印件一份,拟证明“文峰宝邸”一期是他人承建已经正式通电了。
经质证,被上诉人黄冈普天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目的有异议,认为该证据进一步证实在2015年7月20日文峰宝邸小区还没有正式用电,这个证据是要求黄冈电力正式用电的请示。正式用电必须有产权移交和维护。二期用电不是本案争议的焦点,二期工程签约的主体是黄冈电力客户服务中心与明信置业,双方均与本案无关。2015年7月28日黄冈供电与黄冈普天签订付款协议,付款协议产生的背景是根据黄冈市政府2015年15号会议纪要产生的,黄冈电力在原审中提交的情况说明黄冈电力在2017年才进行改革,将黄冈电力客户服务中心的权利上收。2015年黄冈电力客户服务中心还是一个独立的主体。仅仅是解决二期问题的话,签付款协议应该是黄冈电力客户服务中心来签订。同时,仅仅是解决二期问题,其是不会参与的,之所以参与,是代表政府签约的,因为政府不能参与经营活动。付款协议和会议纪要是一个整体,签约的目的就是为了解决前期用电改造工程和二期电力施工验收,最终完成所有居民楼正式送电。明信置业未发表质证意见。
黄冈普天向本院提交一组证据:《关于文峰宝邸小区配电设备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况反映》1份及照片2张,拟证明文峰宝邸小区住宅供电配套设施未竣工验收,黄冈电力至今未接收供电配套设施的产权。
经质证,黄冈电力认为,对这组证据的真实性有异议,是否反映客观情况其不清楚,即便反映情况属实,1.一期电力建设并不是其施工的,烧毁与其无关。2.公共用电缆线与一期、二期无关,与供电建设无关。3.应急发电机组是开发
商的问题,与其无关。明信置业未发表质证意见。
本院认为,对于上诉人黄冈电力所提交的新证据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但是不能证明黄冈供电已按付款协议约定完成文峰宝坻小区所有居民楼栋正式送电,实施‘一户一表’直抄到户义务,本院不予采信。对于黄冈普天所提交的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属实。
本院另查明,黄冈电力与黄冈普天所签订的《文峰宝邸小区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配套费付款协议》第三条约定:“黄冈电力承诺确认黄冈普天首期壹佰万元款项到帐后,三天内完成文峰宝坻小区所有居民楼栋正式送电,实施‘一户一表’直抄到户。”《关于研究文峰宝坻小区业主群访有关问题的纪要》(黄冈市人民政府〔2015〕15号专题会议纪要)作为上述合同的附件附在协议之后。上述会议纪要载明:“一、关于居民用电问题。黄冈电力要在一周内完成小区临时用电改造工程和小区二期电力施工验收工作,确保对小区10栋、11栋、16栋、17栋、18栋等五栋房屋正式送电。”目前小区二期电力施工完成,但是小区临时用电改造工程并未进行。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黄冈普天是否有权行使先履行抗辩权而不予支付余下的电力工程款项。黄冈电力与黄冈普天所签订的付款协议已经明确约定:黄冈电力承诺确认黄冈普天首期壹佰万元款项到帐后,三天内完成文峰宝邸小区所有居民楼栋正式送电,实施‘一户一表’直抄到户。会议纪要作为附件附在协议之后,就表明该协议是对于会议纪要的进一步明确和完善。会议纪要出台的目的是为了解决文峰宝邸小区业主群访有关问题。文峰宝邸小区业主群访的原因就是小区临时用电工程未完工。2015年7月29日,黄冈普天就依约支付了黄冈电力100万元,黄冈电力在收款后
三日内就应该按约定解决包括临时用电改造工程的问题,但是一直未解决,因此黄冈普天有权拒绝履行余下工程款的义务。原审驳回黄冈电力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综上所述,黄冈电力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5793元,由上诉人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黄冈供电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欧阳武
审 判 员 朱 卫
审 判 员 郑 蕾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董 欢
书 记 员 周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