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黄冈供电公司

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黄冈供电公司、黄冈普天云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民申483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黄冈供电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东门路80号。
负责人:汤定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辉,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舒勤,湖北齐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黄冈普天云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宝塔路15号。
法定代表人:彭红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志平,湖北问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湖北明信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西湖一路22号。
法定代表人:王叶明,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黄冈供电公司(以下简称黄冈供电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黄冈普天云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天云科公司)、湖北明信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信置业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鄂11民终3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黄冈供电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1.供电配套工程建设出资方是开发商,不是供电部门,与本案无关的一期供电配套工程改造完善,应由开发商出资。2.政府出面协调的是本案二期工程而非一期工程,黄冈供电公司与明信置业公司签订的《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合同》明确约定工程范围是二期的电力项目,原审判决认定黄冈供电公司与普天云科公司之间的协议约定的范围为整个小区的所有电力设施及用户,不符合事实。3.黄冈供电公司与普天云科公司签订的付款协议并未约定黄冈供电公司应完成文峰宝邸小区所有供电配套工程设施设备产权移交及供电部门负责所有供电配套设施运行维护和更新改造。4.黄冈供电公司与明信置业公司签订的合同中关于“双方共同检查验收供电工程,合同建设范围内的住宅供电配套设施建成后明信置业将产权无偿移交给黄冈电力客户服务中心,由黄冈电力客户服务中心负责运行维护和更新改造”的条款仅适用于二期供电配套工程,不适用于一期工程。5.会议纪要旨在解决二期的电力验收工作,不是解决小区所有的电力设施问题。6.黄冈供电公司已完成文峰宝邸小区的所有居民楼栋的正式送电,并超出合同范畴实现了一期所有居民一户一表到位,符合付款条件。(二)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案涉付款协议中约定的义务不存在履行顺序,原审判决适用合同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属于法律适用错误。(三)黄冈供电公司在政府协调下,对案涉工程已经给予优惠,若还要无条件接受一期的“专变”工程改造义务,则会造成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综上,黄冈供电公司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对本案进行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黄冈供电公司与普天云科公司签订的《文峰宝坻小区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配套费付款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该合同约定:乙方承诺,所欠配套费5874223.23元分四个阶段缴清,自协议签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支付100万元,自协议签订之日起一个月内支付100万元,自协议签订之日起二个月内支付100万元,自协议签订之日起一年内付清剩余配套费2874223.23元,并约定乙方首期100万元款项到账后,三天内完成文峰宝邸小区所有居民楼栋正式送电,实施“一户一表”直抄到户。双方对于合同约定的“正式送电”有分歧,黄冈供电公司主张其已对文峰宝邸小区的全部居民实施“一户一表”直抄到位,小区全部居民已正常用电,达到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普天云科公司则认为黄冈供电公司应当完成小区的临时用电改造方能继续支付款项。本院认为,对于该合同文义的理解应结合案涉合同签订的背景,从付款协议书所附的《黄冈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来看,该合同系政府为解决文峰宝邸小区电力配套不足,临时用电隐患以及明信置业公司因资金链断裂,无法向黄冈供电公司支付工程款的双重矛盾而协调普天云科公司与黄冈供电公司签订。由此可见,该付款协议签订的目的不仅为落实黄冈供电公司被欠的工程款,也为解决文峰宝邸小区的临时用电隐患问题。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普天云科公司在向黄冈供电公司付款100万元后,黄冈供电公司并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已完成文峰宝邸小区所有居民的临时用电改造,故原审判决认定其并未完全履行合同约定的“所有居民楼栋正式送电”义务,因而未达到付款条件,并无不当。
综上,黄冈供电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应当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黄冈供电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施峰峰
审判员  周海燕
审判员  赵莉丽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耿丽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