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鄂1127民初2170号
原告:***,男,生于1987年3月4日,汉族,湖北省黄梅县人,住黄梅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武,湖北楚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翘险,湖北楚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黄冈供电公司。住所地:黄冈市黄州区东门路8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007510465012。
负责人:汤定超,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志刚,湖北文赤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黄冈供电公司(以下简称“黄冈供电公司”)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武、邓翘险,被告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黄冈供电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志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的各项损失合计2139231.1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10月9日上午9时许,原告与堂哥王雄武一起到黄梅县头沙坑钓鱼。11时30分许,原告肩扛钓鱼竿与堂哥准备回家,刚走出沙坑,原告肩扛的钓鱼竿与蔡孔线(蔡成至孔垄)高压线接触,发生触电事故,致使原告身上多处烧伤,当场昏迷。后原告被120救护车送至黄梅县人民医院急救。因伤势严重,当日被转入九江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后又转至武汉市医院住院治疗,并行截肢术。出院后,原告花费医疗费70余万元。原告伤情经评定为五级、七级、八级、十级伤残,多处伤残赔偿指数综合评定为70%,后期治疗费为87000元。蔡孔线系11万伏高压线路,由被告架设维护,所有权归被告。原告认为被告作为发生触电事故
高压线路的所有权人及经营者,对原告发生触电事故造成的损害,依法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故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黄冈供电公司辩称,1、被告所架设的电力线路符合标准,且鱼塘设置了警示标志,线路离地距离符合设计规范。2、原告被电击是因为其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行为所致,被告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向本院提供了证据,经庭审质证,对双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双方有异议的证据及事实,本院认定如下:被告对原告提供的法医司法鉴定书有异议,认为鉴定结论部分有重叠,既计算了烧伤面积,又计算了烧伤部分的伤残,伤残赔偿指数综合评定为70%过高,因被告虽然对伤残等级及系数等提出异议,但未申请重新鉴定,故本院对原告提供的法医司法鉴定意见书的效力予以认定;被告对原告提供的假肢装配评估意见书有异议,认为评估单位江西省康复辅具技术中心没有鉴定资质,评估人没有鉴定资格,因该评估意见书非司法鉴定书,评估属假肢安装专业意见,评估人聂俊平、黄水根具有假肢制作师执业证书,属专家意见,其对本案原告需安装假肢及通常费用作出评估估算,具备证据效力,故被告该项异议不成立,本院对原告上述假肢装配评估意见书的证据效力予以确认。
依据上述有效证据,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本院查明如下事实:2019年10月9日上午9时许,原告与其堂哥王雄武一起自家中前往黄梅县头沙坑荒塘西边钓鱼,约11时30分,在未将多节钓鱼竿收拢的情况下,肩扛鱼竿沿塘边小道返家,当经过该小道与蔡孔线上方交叉处时,其肩扛的鱼竿顶端与该高压线一侧接触,发生触电事故,致使原告身上多处重度烧伤,当场昏迷。后原告被120急救车送往黄梅县人民医院急救,因伤势过重同日被转入九江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该院诊断为:全身体表60-69%烧伤,血容量不足性休克,呼吸道烧伤,上、下肢三度烧伤,躯干三度烧伤,面部三度烧伤,面部二度烧伤,颈部二度烧伤,头部二度烧伤等。后原告又于2019年10月21日至武汉市人民医院进行治疗,于2020年1月23日出院。经核查,原告在上述医院住院治疗费用为721847.7元(875元+356126.4元+14元+1900元+3700元+102823元+49866.8元+63543.6元+126645元+16353.9元)。出院后原告于2021
年1月6日经黄冈楚剑司法鉴定所鉴定,多处损伤致残等级分别评定为五级、七级、八级、十级,多处伤残赔偿指数综合评定为70%,后期治疗费评定为87000元左右,误工期、护理期均自受伤之日起计算至定残前一日,营养期评定为180日,原告支出鉴定费4500元。2021年3月10日,江西省康复辅具基数中心专家聂俊平、黄水根出具《假肢装配评估意见书》,原告适配①用于保护残肢的硅胶套,普通适用型价格为5000元,每二年更换一次。②配置卡锁锁具,普通适用型价格为3000元,每四年更换一次,每次的锁具维修费用为锁具价格的20%。③安装小腿假肢,普通适用型价格为24000元,每四年更换一次,每次的假肢维修费用为假肢价格的20%。首次安装及完成所有训练科目时间为20天,安装适配期间需一成年人陪护,假肢功能训练费为200元/天。按人均寿命77.3岁计算的总费用为507800元。
另查,原告妻子章生慧,夫妻二人生育一女王煜琪(生于2012年12月7日)及一子王煜凯(生于2019年3月10日)。
还查,经现场勘查,沙坑荒塘有三条高压线(蔡孔线、蔡晋线、蔡关线)在荒塘上方通过,触电高压线(蔡孔线)在中间,该高压线触电点距地面距离为7.36米,荒塘附近建有防钓鱼围栏及“高压危险、禁止垂钓”警示牌。。
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条之规定:“从事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本案中,被告黄冈供电公司,作为触电地点高压线路的经营者,对他人因高压电击而遭到的损害,应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原告作为成年人,应当知道在密布高压线下方将未收拢的鱼竿扛在肩上行走,存在触碰高压电线的极大可能性及风险性,却仍然存在侥幸心理,不顾高压危险,置自身安危于不顾,原告肩扛钓鱼竿在高压线下活动是造成触电事故的主要原因,对其自身造成的触电损害存在重大过错,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本院酌定原、被告双方的责任赔偿比例为65%:35%,即减轻被告65%赔偿责任。原告因触电事故而造成的损失,参照《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2020年度)(原告诉求)计算如
下;医疗费721847.7元、后期治疗费87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500元(100元/天×105天)、营养费2000元(酌定)、误工费44406元(35859元/365天×452天)、护理费52849元(42677元/365天×452天)、交通费3000元(酌定)、鉴定费4500元、精神抚慰金21000元、残疾赔偿金526414元(37601元/年×20年×70%)、被扶养人抚养费150214.4元[王煜凯(15328元/年×70%×50%)×16年+王煜琪(15328元/年×70%×50%)×12年]、残疾用具费507800元,以上合计2131531.1元。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第一千二百四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因触电事故而造成的损失合计2131531.1元,由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黄冈供电公司赔偿746035.9元(2131531.1元×35%),下余损失由***自负。
二、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应履行义务,限义务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履行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260元,减半收取计5630元,由***负担3660元,由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黄冈供电公司负担197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汪贺江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汪 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