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鄂1102民初3493号
原告: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黄冈供电公司,住所黄冈市东门路8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007510465012。
负责人:万康。
委托诉讼代理人:**,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齐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明信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黄冈市黄州区××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00798787702C。
法定代表人:***。
原告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黄冈供电公司(以下简称黄冈供电公司)与被告湖北明信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信置业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冈供电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明信置业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冈供电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7345197.55元及逾期付款期间的资金占用费用(自2015年8月1日,按照年利率6%计算)。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湖北明信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信置业)开发位于黄冈市黄州区××路的***邸住宅建设项目,2011年11月30日与黄冈电力客户服务中心签订了一份《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合同》,约定将其开发的“***邸二期”住宅建设项目的供电配套工程发包给黄冈电力客户服务中心施工,收取建设费为9806497元,签订合同后10日内缴纳建设费总金额的20%,整体设计分三期安装,每期工程具备施工条件后到黄冈电力客户服务中心受理用电报装营业窗口缴纳当批建设工程费金额的70%,在竣工验收合格后缴纳总金额的10%。验收合格且交清所有费用并办完相关用电手续后,黄冈电力客户服务中心于5个工作日内送电。现该项目早已竣工验收,依据合同的约定,我公司应当在收到所有工程款后在送电,但由于涉及到民生,在被告的申请以及黄冈市人民政府的相关部门协调下,我公司仅今收到被告支付了2461299.45元后于2015年7月28日完成了电力设施的移交和正式送电。对于后期工程款,虽经我公司多次催要,但被告一直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拒不支付。湖北省电力公司黄冈供电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是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黄冈供电公司的二级单位,2017年,我公司对该二级单位进行改革,将其所有的经营予以上收至我公司,该二级单位的所有权利义务均由我公司承担和享有。综上,原告依据民法典、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诉至贵院。
被告明信置业公司未作答辩,未到庭质证、未向法院提交证据。
经审理,结合生效法律文书及当事人陈述,本院**案件事实如下:明信置业公司(甲方)开发位于黄冈市黄州区××路的***邸住宅建设项目,于2011年11月30日与原湖北省电力公司黄冈供电公司客户服务中心(乙方)签订了一份《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合同》约定,将其开发的“***邸二期”住宅建设项目的供电配套工程发包给湖北省电力公司黄冈供电公司客户服务中心(乙方)施工;收取供电配套费的面积为101097.91平方米,住宅数为1111套,分二期建设,本期为终期,供电容量为5800千伏安,工程施工的范围为从电网供电电源接入点至居民电能计量装置(含电表及表箱)或公建设施的产权分界点止的所有供配电设施。供电配套工程建设费包括所有配电设施的设计、设备材料购置、监理、施工等费用。建设费为9806497元。第一次签订合同后10日内缴纳建设费总金额的20%用于前期及设计费用;第二次整体设计分三期安装,每期工程具备施工条件后,到乙方受理用电报装营业窗口缴纳当批安装建设工程费金额的70%,用于工程的直接费用等;在竣工验收合格后,缴纳总金额的10%。乙方责任和义务:甲乙双方共同检查验收供电工程,验收合格且甲方交清所有费用并办完相关用电手续后,乙方于5个工作日内送电;乙方在工程项目建设完成并送电后,实行一户一表“四到户”管理,即由乙方直接“销售到户、抄表到户、收费到户、服务到户”,保障用电安全。第七条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完工与送电时间:由乙方承建的住宅配套工程应在甲方支付建设费总金额的70%后60个工作日内完成。第八条违约责任:甲方违约承担的责任为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导致工期延误,由甲方按已付建设费向乙方支付每日万分之三的违约金;未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给乙方或第三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乙方违约责任同上。第十条合同建设范围内的住宅供电配套设施建成后,甲方将产权无偿移交给乙方,由乙方负责运行维护和更新改造等内容。后双方签订用户资产产权无偿移交协议书,约定双方应在本协议生效后2日内完成资产移交手续,并签订资产移交确认书,资产产权应当自签订资产转让确认书或办理登记手续之日起发生转让效力。明信置业公司向国网黄冈供电公司出具用户资产产权无偿移交申请书,约定其公司建设的***坻电力设施投入运行,为保证安全可靠用电,愿将电能表及以上电力设施的资产产权无偿移交给贵公司。2013年8月23日,明信置业公司向黄冈供电公司支付961299.45元。现黄冈供电公司以明信置业公司未按时支付余款为由诉至本院。庭审中,黄冈供电公司陈述物业公司、黄冈***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支付的500000元、1000000元愿在本案一并处理。
另**,2020年黄冈供电公司以黄冈***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为被告、以明信置业公司为第三人向本院起诉主张1、判令黄冈***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向黄冈供电公司支付下欠的供电配套工程建设费4874223.23元,逾期付款利息(按月利率1%为标准,计算至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黄冈***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承担。本院审理后作出(2020)鄂1102民初191号民事判决书[“**:第三人湖北明信置业有限公司(甲方)开发位于黄冈市黄州区××路的***邸住宅建设项目时,2011年11月30日与湖北省电力公司黄冈供电公司客户服务中心(乙方)签订了一份《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合同》约定,将其开发的“***邸二期”住宅建设项目的供电配套工程发包给湖北省电力公司黄冈供电公司客户服务中心(乙方)施工......2014年始,***邸小区部分业主为此事多次,经市委、市政府协调,2015年7月28日黄冈***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乙方)与国网黄冈供电公司(甲方)签订了《***邸小区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配套费付款协议》约定......2015年7月29日被告黄冈***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通过银行转帐向原告支付了100万元。为**事实,该案庭审后组织了原、被告及物业公司对***邸小区进行了实地查看......2018年黄冈供电公司曾起诉黄冈***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明信置业公司,本院2018年12月19日作出(2018)鄂1102民初227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按黄冈供电公司撤回起诉处理。本院认为:黄冈***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黄冈供电公司签订《***邸小区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配套费付款协议》时,明知黄冈供电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系国网黄冈供电公司的二级单位,黄冈供电公司有权处置其业务涉及的合同权利、义务,也应明知黄冈***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为第三人明信置业公司垫付款。双方自愿签订《***邸小区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配套费付款协议》,系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该协议合法有效。诉讼中,黄冈供电公司未提交充足证据证实在首期壹佰万元款项到账后三天内完成了***邸小区所有居民楼栋正式送电及第三人无偿移交了供电工程设施设备产权。法律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因此,***科公司关于首期工程款支付后国网黄冈供电公司没有按协议约定三天内完成***邸小区所有居民楼栋正式送电履行相应的施工义务、供电工程设施设备产权未移交等,未付工程款的抗辩理由成立。遂判决:驳回国网黄冈供电公司的诉讼请求”]。
上述判决书送达后,国网黄冈供电公司不服该判决向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作出(2021)鄂11民终310号民事判决书[二审中,黄冈***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提交后关于***坻小区配套设备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况反映1份、照片2张,拟证明***坻小区住宅供电配套设施未竣工验收、黄冈供电公司至今未接受供电配套设施产权。该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黄冈***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该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予以采信。该中院另**“......目前小区二期电力施工完成,但小区临时用电改造工程并未进行。本院认为......***坻小区业主群访原因是小区临时用电未完工;2015年7月29日黄冈***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依约支付了黄冈电力公司100万元,黄冈电力公司收款后三日内就应该按约定解决包括临时用电改造工程的问题,但是一直未解决,因此黄冈***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有权拒绝履行余下工程的义务。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营业执照、企业信息,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合同,用户资产产权无偿移交协议书,用户资产产权无偿移交申请书,黄冈市政府会议纪要,付款凭证、(2020)鄂1102民初191号民事判决书、(2021)鄂11民终310号民事判决书等在卷为证。
本院认为,结合黄冈供电公司陈述,黄冈供电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系黄冈供电公司的二级单位,黄冈供电公司有权处置该服务中心业务涉及的合同权利、义务。原黄冈供电公司客户服务中心与明信置业公司签订的《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合同》,系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该协议合法有效,当事人应依约履行义务及依法享有相关权利。后经协调黄冈供电公司与黄冈***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签订的《***邸小区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配套费付款协议》所载,应属本案工程范围。合同约定第二次整体设计分三期安装,签订合同后10日内付建设费的20%,每期工程具备施工条件后到乙方受理用电报装营业窗口缴纳当批安装建设工程费金额的70%,用于工程的直接费用等内容;在竣工验收合格后,缴纳总金额的10%等内容。根据本案合同约定,结合明信置业公司向黄冈供电公司提交的用户资产产权无偿移交申请书,可视为黄冈供电公司具备施工条件支付建设费用于工程直接费用等,故明信置业公司应按合同约定向黄冈供电公司90%(20%、70%)建设费、承担逾期付款利息。2015年7月29日黄冈***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依《***邸小区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配套费付款协议》已支付的1000000元和2013年8月23日明信置业公司、物业公司支付的961299.45元、500000元(无付款证据),合计支付2461299.45元,应在本案建设费中抵减。黄冈供电公司主张自2015年8月1日起的逾期付款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因合同约定甲乙双方共同检查验收供电工程,现黄冈供电公司主张工程验收后明信置业公司支付约定的建设费10%及逾期付款利息,其公司未提交明信置业公司共同检查验收的证据,故该诉请本院不予支持。结合实际情况等因素,本院酌情调整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方式为明信置业公司承担均以建设费90%的剩余部分6364547.85元(9806497元×90%=8825847.3元-已付2461299.45元)为基数自2015年8月1日起分别参照每次调整的LPR年贷款利率计算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七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湖北明信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原告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黄冈供电公司支付工程款6364547.85元、承担逾期付款利息(均以6364547.85元为基数,分别自2015年8月1日起参照年利率4.6%计算至2015年10月23日、自2015年10月24日起参照年利率4.35%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参照年利率4.25%计算至2019年9月19日、自2019年9月20日起参照年利率4.2%计算至2019年11月19日、自2019年11月20日起参照年利率4.15%计算至2020年2月19日、自2020年2月20日起参照年利率4.05%计算至2020年4月19日、自2020年4月20日起参照年利率3.85%计算至2021年12月19日、自2021年12月20日起参照年利率3.8%计算至2022年1月19日、自2022年1月20日起参照年利率3.7%计算至2022年8月21日、自2022年8月22日起参照年利率3.65%计算至给付之日止);
2、驳回原告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黄冈供电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216元,由被告湖北明信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