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1181民初4785号
原告:**1,男,2006年5月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麻城市人,学生,住麻城市,公民身份号码:42118120********。
法定代理人:**2(被告**1之父),男,1974年4月2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麻城市人,务工,住麻城市,公民身份号码:42210119********。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彬,湖北光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3年8月1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麻城市人,司机,住麻城市,公民身份号码:42210119********。
被告:***,男,1971年4月2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麻城市人,务工,住麻城市,公民身份号码:42210119********。
被告: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黄冈供电公司,营业场所: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东门路8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007510465012。
负责人:万康,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营业场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徐东大街133号华中电力金融大厦12、13
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1695311277E。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1诉被告***、***、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黄冈供电公司、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4日立案。2022年11月17日,原告**1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1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1撤诉。
案件受理费82元,由原告**1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江 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