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17民初2609号
原告:***,男,198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新洲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然,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黄冈供电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东门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00751046501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文赤壁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与被告国网湖北省电力有限公司黄冈供电公司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986元,减半收取计3,49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