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湟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青0122民初281号之一
本院于2018年3月15日对原告***、***、***、***、***、***与被告湟中华润燃气有限公司、中青建设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8)青0122民初281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18)青0122民初281号民事判决书中“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桂花、***、***、***各负担3.13元。”补正为“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桂花、***、***、***各负担4.17元”。
审判员 吴永贤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马明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