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苏0991民催9号
申请人江苏九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亭湖区建军中路59号中茵海华广场4幢401室。
法定代表人林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曹权,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江苏九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6日立案后,依法于2019年10月3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二个月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除权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江苏九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持有的建设银行盐城建军支行签发的票号为00100041/29871855,金额20000元,出票人江苏九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收款人江苏帆顺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出票时间2019年6月6日,付款期限自出票之日起一个月的银行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江苏九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建设银行盐城建军支行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1200元,由申请人江苏九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周颖
审判员***
审判员**露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录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二条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五十二条在申报权利的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或者申报被驳回的,申请人应当自公示催告期间届满之日起一个月内申请作出判决。逾期不申请判决的,终结公示催告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