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吉0524执146号
申请执行人:柳河华美电力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通化市银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柳河华美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通化市银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通化市银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履行(2019)吉0524民初142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立即给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3167232.00元。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通化市银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义务。本院责令其五日内向本院申报财产,逾期未申报财产。本院依法对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本院向银行、车辆、房产、土地、证券等部门查询及其他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的能力。本院已向申请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柳河华美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通化市银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晴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