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河华美电力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对柳河华美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与柳河金年轮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吉0524执异95号
案外人:***,男,汉族,1962年5月23日生,住梅河口市。
申请执行人:柳河华美电力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柳河金年轮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柳河华美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美公司)与柳河金年轮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年轮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对本院查封柳河鑫润河建材市场11栋112号、面积为429.65平方米门市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称,2014年8月5日,***购买了金年轮公司开发的柳河鑫润河建材市场11栋112号、面积429.65平方米门市,并使用至今。但因金年轮公司的过错一直未能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柳河县人民法院依据华美公司提出的执行申请,于2019年4月4日作出(2019)吉0524执262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金年轮公司名下的柳河鑫润河建材市场11栋112号、面积为429.65平方米门市,故该执行存在错误,应排除执行。
本院查明,2019年1月18日,本院作出(2018)吉0524民初1847号民事判决,判决金年轮公司给付华美公司工程款1799172元。本院于2019年3月18日受理了华美公司的执行申请。2019年4月3日,本院作出(2019)吉0524执262号执行裁定,裁定查封金年轮公司所有位于柳河镇鑫润河建材批发市场11栋112号(面积429.65平方米)、23栋115号(面积147.64平方米)房屋。另查明,金年轮公司与**生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约定金年轮公司将B7幢112号商业用房出售给***,面积429.65平方米,总金额2268552元。显示签订该合同的时间为2014年8月5日。同日,金年轮公司向***出具2268552元房款收据一张。后该房屋由***占有使用。因欠税问题,未办理房屋转移登记。
本院认为,***提起本次异议所提供的房屋买卖合同、收据凭证、房屋现状照片能证明***在本院查封之前与金年轮公司签订了合法有效买卖协议,该协议签订时间与入住凭证、收款凭证所记载的时间相符。该建材市场普遍存在开发商欠税原因导致不能办理转移登记情形,故案外人对案涉房屋享有物权期待权,能够排除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对(2019)吉0524执262号执行裁定查封的柳河鑫润河建材市场11栋112号房屋(面积429.65平方米)的执行。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褚丹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