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吉0524执262号
申请执行人:柳河华美电力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柳河金年轮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柳河县柳河镇。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柳河华美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柳河金年轮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柳河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18日作出(2018)吉0524民初18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要求被执行人柳河金年轮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给付申请人柳河华美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工程款1799172元,被执行人承担案件受理费、执行费。申请人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于2019年3月18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本院已向被执行人柳河金年轮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发出立案通知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逾期未履行义务。责令其五日内向本院申报财产,逾期未申报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在鑫润河建材批发市场的两处房产进行轮候查封;对被执行人位于柳河镇王船口一区建筑面积11755.57平方米的的房屋进行轮候查封;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进行了网络冻结。本院于2019年9月17日依法对柳河金年轮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经本院向银行、车辆、房产、土地、公积金、保险、证券等部门查询及其他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认为,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的能力。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诉执行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孙晴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