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河华美电力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等与通化市银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吉0524执恢28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5年6月11日生,汉族,住柳河县。
申请执行人:刘云光,男,1968年3月15日生,汉族,住梅河口市。
申请执行人:**,男,1984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柳河县。
申请执行人:姚天福,男,1955年6月25日生,汉族,住柳河县。
申请执行人:王昕,男,1982年7月12日生,汉族,住柳河县。
申请执行人:孙平,男,1979年6月5日生,汉族,住柳河县。
申请执行人:闫俊,男,1968年6月7日生,汉族,住柳河县。
申请执行人:柳河华美电力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闫贯清,经理。
申请执行人:吉林华煤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全喜林,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柳河县宏兴门窗厂。
负责人:刘书含。
申请执行人:柳河县强森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晓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柳河县利硕门窗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汉章,经理。
被执行人:通化市银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崔承焕,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刘云光、**、姚天福、王昕、孙平、闫俊、柳河华美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吉林华煤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柳河县强森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柳河县利硕门窗制造有限公司、柳河县宏兴门窗厂与被执行人通化市银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通化市银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履行(2019)吉0524民初707号民事调解书、(2019)吉0524民初261号民事判决书、(2019)吉0524民初518号民事判决书、(2018)吉0524民初1727号民事调解书、(2017)吉0524民初2192号民事调解书、(2018)吉0524民初1501号民事调解书、(2018)吉0524民初1795号民事判决书、(2018)吉0524民初656号民事判决书、(2018)吉0524民初1840号民事判决书、(2019)吉0524民初1420号民事判决书、(2017)吉0524民初2409号民事判决书、(2018)吉0524民初796号民事判决书、(2018)吉0524民初779号民事判决书、(2018)吉0524民初146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立即偿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共计30872232.30元及利息。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立案恢复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逾期未履行义务。本院责令其五日内向本院申报财产,逾期未申报财产。于2020年12月18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下达拍卖裁定书,拍卖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柳河镇银河郡府小区56套住宅、23套车库、2套门市,经一次网络拍卖,14套住宅及1套车库成交,成交价款共计6494358.01元。剩余财产全部流拍,申请执行人申请以第一次流拍价以物抵债。现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本院向银行、车辆、证券等部门查询及其他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且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不具备立即执行条件。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具备执行条件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
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审判长  慕立伟
审判员  艾鹏飞
审判员  孙 晴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韩 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