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广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秦皇岛广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山西四建集团有限公司、山西四建集团有限公司第五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391民初2288号

原告:秦皇岛广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明日星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1556098963Y。

法定代表人:王金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志国,河北宏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四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体育北街**会信用代码911400001100548009。

法定代表人:杜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惠玲,女,汉族,1986年10月22日出生,现住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体育北街**。

被告:山西四建集团有限公司第五分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玉河街**会信用代码91140100778125779G。

法定代表人:胡勇刚,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世凯,男,汉族,1970年10月4日出生,现住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

原告秦皇岛广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四建集团有限公司、山西四建集团有限公司第五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秦皇岛广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给付建筑工程劳务费1214972元,并从2016年7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2、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原名称为秦皇岛广苍劳务服务有限公司,2018年1月17日原告名称变更为秦皇岛广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13年10月1日,原告与被告山西四建集团有限公司第五分公司(以下简称第五分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原告分包被告第五分公司总包的位于秦皇岛市海港区及车库(一期)的劳务作业工程。合同第九部分第2条规定,合同价款以最终结算为准。第6条约定,保修金为人工费结算总价款的2.5%。保修期从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一年时间。质量保修金在保修期满后的下一个月后支付。附件一第9条规定,如劳务队按节点完工奖励劳务队25万元。2014年7月25日原告与被告第五分公司又签订《补充协议》,原告承包上述工程范围内的工程设计图纸内所有二次结构工程、初装修工程及涉及到二次结构、初装修工程的图纸会审纪要、设计变更的所有工作内容的劳务工程。协议第二条规定,砌体按节点工期完工且达到样板区标准每立方米奖励30元。原告均按期完工,被告应付的奖励款均列入结算书中。2015年5月原告施工完毕,2016年12月被告给原告施工部分最后一期做出结算,合计原告完成工作的劳务费为18318229元。截至2017年1月13日被告支付劳务费合计17103257元,下欠1214972元。被告应在2016年6月30前结清全部劳务费(含保险金),但被告至今未付,故应从2016年7月1日起支付延期付款违约金。因被告第五分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故被告山西四建集团有限公司应承担给付义务。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建设工程劳务费1214972元,以实现原告上述诉讼请求。

经查,原告与被告山西四建集团有限公司第五分公司签署《劳务分包合同》一份,约定工程名称东港花园1#、2#楼及车库工程,分包范围从垫层开始至主体结构完工的所有结构,并约定了按照工程完成进度支付报酬的比例。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署的合同,名为劳务分包合同,实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属于不动产纠纷,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涉案工程地点并非在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辖区内,原告应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秦皇岛广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原告秦皇岛广苍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5740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邢晓林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王玉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