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天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志丹县双河镇白***行政村***村东队村民小组与***,陕西天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625民初1220号
原告:志丹县双河镇白***行政村***村东队村民小组,住所地:志丹县。
负责人:尚文权,该组组长。
被告:陕西天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志丹县。
法定代表人:葛小燕,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88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志丹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原告志丹县双河镇白***行政村***村东队村民小组诉被告陕西天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志丹县双河镇白***行政村***村东队村民小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计75元,由原告志丹县双河镇白***行政村***村东队村民小组。
审判员  米晓梅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刘 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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