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天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陕西天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625民初1221号
原告***,男,1969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陕西省志丹县人,住志丹县。
被告陕西天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060058076871X5。
住所地志丹县保安镇.
法定代表人葛小燕,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德海(系该公司职工),男,1985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住志丹县。
被告***,男,1988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住志丹县。
原告***诉被告陕西天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本院于2019年7月3日立案后。原告于2019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马金虎
二〇一九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刘 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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