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51民初2708号
原告:上海磊豊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潘园公路152号1916室(上海泰和经济发展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诉讼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
原告上海磊豊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3日立案。原告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未交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于法不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磊豊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本页无主文)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