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磊豊建设有限公司

上海磊豊建设有限公司与某某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51民初2708号 原告:上海磊豊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潘园公路152号1916室(上海泰和经济发展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诉讼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 原告上海磊豊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3日立案。原告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未交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于法不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磊豊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本页无主文)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