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磊豊建设有限公司

上海磊豊建设有限公司与某某等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51民初5583号之一 原告:上海磊豊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潘园公路152号1916室(上海泰和经济发展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65年9月26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 被告:**,男,1986年3月23日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原告上海磊豊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本页无主文) 审 判 长  徐 丹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黄 飞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