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磊豊建设有限公司

上海磊豊建设有限公司与某某等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51民初5583号之二 原告:上海磊豊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潘园公路152号1916室(上海泰和经济发展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5年9月26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 被告:**,男,1986年3月23日生,汉族,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原告上海磊豊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3日立案。原告上海磊豊建设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磊豊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8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上海磊豊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徐 丹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黄 飞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