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51民初5583号之二
原告:上海磊豊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潘园公路152号1916室(上海泰和经济发展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5年9月26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
被告:**,男,1986年3月23日生,汉族,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原告上海磊豊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3日立案。原告上海磊豊建设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磊豊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8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上海磊豊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徐 丹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黄 飞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