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磊豊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磊豊建设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51民初5301号 原告:***,男,1974年8月6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 被告:上海磊豊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潘园公路152号1916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诉讼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86年3月23日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第三人:***,男,1995年8月30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 第三人:***,男,1965年9月26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 第三人:***,女,1991年11月3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 上列四第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上海磊豊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6日立案。 被告上海磊豊建设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属于公司决议纠纷,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因股东名册记载、请求变更公司登记、股东知情权、公司决议、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公司减资、公司增资等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据民诉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该条规定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的工商登记注册地虽为上海市崇明区XX镇XX公路XX号XX室(上海泰和经济发展区),但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上海市杨浦区XX路XX弄XX号XX室。本案应移送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管辖。另上海磊豊建设有限公司诉***公司证照返还纠纷议案,该案中***提出上海磊豊建设有限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上海市杨浦区XX路XX弄XX号XX室,故向崇明法院提起管辖权异议,现该案已移送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审理。鉴于本案与该案均涉及上海磊豊建设有限公司,存在一定的关联性,为节约司法资源,便于司法机关厘清上海磊豊建设有限公司有关的系列案件的事实情况,本案应移送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因股东名册记载、请求变更公司登记、股东知情权、公司决议、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公司减资、公司增资等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据民诉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属公司决议纠纷,应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上海磊豊建设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载明其住所地为上海市崇明区XX镇XX公路XX号XX室(上海泰和经济发展区),该地址位于本院辖区内。因此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上海磊豊建设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上海磊豊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董 晔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宋淑晗 书 记 员  宋淑晗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