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黄鹤电线电缆一厂有限公司

***与武汉市黄鹤电线电缆一厂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鄂0112民初348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乙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黄鹤电线电缆一厂。
法定代表人:江亮,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武汉市黄鹤电线电缆一厂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以上无正文)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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