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黄鹤电线电缆一厂有限公司

武汉市黄鹤电线电缆一厂与武汉恒慧鑫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鄂0106执1737-1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市黄鹤电线电缆一厂,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金银潭经济发展区。
法定代表人:江亮,总经理。
被执行人:武汉恒慧鑫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常阳丽江城13栋1单元60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关于申请人武汉市黄鹤电线电缆一厂和被执行人武汉恒慧鑫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22日作出的(2016)鄂01民终37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武汉市黄鹤电线电缆一厂于2016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9月27日依法立案执行,并确认执行标的2270095.6元。
本院执行中,经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通过司法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武汉恒慧鑫贸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信息,车辆信息和房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武汉恒慧鑫贸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信息,财产信息。申请执行人武汉市黄鹤电线电缆一厂也未能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及线索。2016年11月28日本院决定将被执行人武汉恒慧鑫贸易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应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被执行人武汉恒慧鑫贸易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鄂01民终370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武汉恒慧鑫贸易有限公司应继续履行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鄂01民终3707号民事判决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武汉市黄鹤电线电缆一厂如发现被执行人武汉恒慧鑫贸易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持本裁定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的期限不受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霞
审判员***
审判员张军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审阅签批单
文件名称执行裁定书编号(2016)鄂0106执1737-1号紧急程度特急□急□一般□保密程度绝密□机密□秘密□起草(承办人)
***送审2016-12-8
时间:审判长意见送审
时间:副庭长审批送审
时间:局长审批
送审
时间:院长审批
审限计算校对人1校对人2印制时间印发份数打印人送签部门:执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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