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沪0114执5961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爱特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东信大道66号5号楼5层501室。
法定代表人:王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倪知松,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蔡未名,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上海馨磊阁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江桥镇华江公路XXX弄XXX号XXX室。
法定代表人:叶磊。
本院执行上述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暂未查实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相关财产或线索,并同意本案暂缓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郏志强
审 判 员 谢 蕾
审 判 员 吴建良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邵文菁
书 记 员 胡玉芳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