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爱特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浙江爱特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1执复85号
复议申请人(申请执行人):***,男,1980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
被执行人:浙江爱特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东信大道****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765472106Y。
法定代表人王炯,总经理。
***因不服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滨江法院)作出的(2020)浙0108执2480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依法受理后组成合议庭进行书面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滨江法院查明,原告***与被告浙江爱特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特公司)劳动争议一案,该院于2020年3月6日作出(2019)浙0108民初3547号民事判决,判决:爱特公司支付***赔偿金33523.50元、欠发工资47449元、未休年休假工资9578元。爱特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0年6月18日作出(2020)浙01民终3142号“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民事判决书。爱特公司依据生效判决书,在扣除***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2682.70元后,将其余款项87867.80元支付给***。
2020年7月30日,***以“爱特公司尚欠剩余款2682.70元未付”为由,向滨江法院申请执行,要求爱特公司支付案款2682.70元,滨江法院于2020年7月3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爱特公司提出滨江法院作出的(2019)浙0108民初3547号生效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支付义务已履行完毕,***申请申请执行的案款2682.70元系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爱特公司按照法律规定,作为代扣代缴义务人,已将该款缴纳至税收部门。故要求法院驳回***的执行申请。
另查明,2020年8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滨江区税务局给滨江法院出具的《回复函》明确载明:“爱特公司支付员工工资薪金所得,需要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爱特公司根据法院判决需要支付***的57027元工资薪金所得,通过系统申报需缴纳税款2682.70元,该税款已缴入国库。”
滨江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本案中,爱特公司作为***劳动报酬的支付义务方,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是其应履行的法律义务。故爱特公司在按照生效判决支付***欠发工资、未休年休假工资时,代扣代缴***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2682.70元,于法有据。爱特公司代扣代缴的税款,应当视为是该公司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给付款项的组成部分。因爱特公司根据生效判决已将其余款项87867.80元支付给***,故应认定爱特公司已经履行了本院(2019)浙0108民初3547号民事判决确定的支付义务。裁定:驳回***要求执行爱特公司案款2682.70元的执行申请。
***复议称,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爱特公司无权代扣代缴;滨江法院在执行过程中认为,爱特公司代扣代缴其个人所得税2082.70元是该公司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给付款项的组成部分,属认定事实错误,为此,请求依法撤销滨江法院(2020)浙0108执2480号执行裁定。
本院经审查查明的事实与滨江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本案中,根据生效判决确定,爱特公司应支付***赔偿金、欠发工资、未休年休假工资共计90550.5元。现爱特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已支付给***87867.8元,剩余款项2682.70元已向税务机关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爱特公司作为劳动报酬的支付义务方,代扣代缴劳动者的个人所得税是其应履行的法律义务。爱特公司代扣代缴的税款,原本就是***应当向国家缴纳的税款。故爱特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款,应当视为是该公司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给付款项的组成部分,该代扣代缴的税款2682.70元在执行金额中应予以扣除。滨江法院裁定驳回***要求执行爱特公司案款2682.70元的申请,并无不当。***认为企业代缴税额的行为,导致其个人税负明显畸高,可依法向税务部门反映解决。综上,复议申请人***的复议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复议申请,维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20)浙0108执2480号执行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徐 彦
审判员 王海峰
审判员 孙 辉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杨越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