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发建筑技术集团有限公司、天津融商投资有限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津0103执保960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发建筑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高新区华苑产业区(环外)海泰发展五道6号A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4712917909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津融商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街**道与内江路交口安融大厦1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358328899X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坤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坤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津市安居工程发展中心,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20000401213146A
法定代表人:***,该中心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中心员工。
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发建筑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融商投资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天津市安居工程发展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津0103民初1701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为保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申请人天津融商投资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天津市安居工程发展中心名下价值1129787.16元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孙轶群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石博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