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发建筑技术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市安居工程发展中心申请保全案件、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特殊程序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津0103执保870号
申请人:中发建筑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高新区华苑产业区(环外)海泰发展五道6号A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4712917909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津市安居工程发展中心,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20000401213146A。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发建筑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市安居工程发展中心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津0103民初373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为保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天津市安居工程发展中心名下坐落于南开区房产所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杨 郡
二〇二三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