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津0118民初9947号之一
原告:中发建筑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高新区华苑产业区(环外)海泰发展五道6号A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津沽路3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聚兴道9号海河创意中心一号楼二层。
主要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中发建筑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25日立案。原告中发建筑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中发建筑技术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天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发建筑技术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126元,减半收取计4563元,保全费3183元,由中发建筑技术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