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490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君安民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袁家岗兴隆湾141号19-2号。组织机构代码:76592003-6。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迪韵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亚太路1号7幢12-1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重庆君安民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重庆迪韵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19日作出(2014)九法民初字第02407号民事判决,重庆君安民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委托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5日向上诉人重庆君安民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送达了预收诉讼费通知单:告知上诉人在收到通知单后7日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期满未交费或逾期交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重庆君安民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在收到上述通知后,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重庆君安民居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陶康年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邹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