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欧兰思创空间设计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重庆翰青广告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13民初7163号 原告:***,男,1986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合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81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 被告:重庆翰青广告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街道南坪正街1号1栋2**17-1号,注册号500108000043007。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重庆欧兰思创空间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西路28号43-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7688579173。 原告***与被告***、重庆翰青广告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欧兰思创空间设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李 杰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唐幸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