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13民初7163号
原告:***,男,1986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合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81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
被告:重庆翰青广告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街道南坪正街1号1栋2**17-1号,注册号500108000043007。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重庆欧兰思创空间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西路28号43-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7688579173。
原告***与被告***、重庆翰青广告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欧兰思创空间设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李 杰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唐幸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