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电气工程安装有限公司

青岛国和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与青岛电气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283民初302号
原告:青岛国和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窦晓丽,山东诺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电气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平度新胜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窦永俊,汉族,平度新胜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青岛国和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电气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国和消防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青岛电气工程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原告青岛国和消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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