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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青岛通乾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电气工程安装有限公司、青岛电气工程安装有限公司莱西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212民初9523号
原告:青岛通乾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
法定代表人:王兢,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山东泽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电气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
法定代表人:催潇,职务董事长。
被告:青岛电气工程安装有限公司莱西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莱西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通乾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电气工程安装有限公司、青岛电气工程安装有限公司莱西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送达后,原、被告达成和解,现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照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通乾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青岛电气工程安装有限公司、青岛电气工程安装有限公司莱西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青岛通乾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