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电气工程安装有限公司

青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青岛电气工程安装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14财保49号
申请人:青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胶州市李哥庄镇李哥庄村。
法定代表人:陈美埠,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青岛电气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棘洪滩街道金岭工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崔潇,执行董事。
申请人青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4日向青岛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青岛电气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761836.27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并已提供担保。2020年12月18日,青岛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青岛电气工程安装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761836.27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青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衣 鹏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曙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