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电气工程安装有限公司

青岛圣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青岛电气工程安装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0283民初687号
原告:青岛圣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182号出版大厦3号楼22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713717343X。
法定代表人:隋月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海兰,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熙朋,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电气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株洲路2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163904637H。
法定代表人:崔潇,经理。
被告:青岛电气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平度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平度市东阁街道办事处青岛路2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3MA3N6YHR8Y。
负责人:王海军,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平度新胜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马付波,男,1966年1月1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平度市。
原告青岛圣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诺公司)诉被告青岛电气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气公司)、青岛电气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平度分公司(电气平度分公司)、马付波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圣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海兰、张熙朋,被告电气平度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电气公司、被告马付波经合法传唤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圣诺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付工程款224,411.06元,并以224,411.06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6年1月23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的逾期付款利息,同时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付清欠款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5年5月接被告通知,对平度开发区35KV开闭所改造工程进行施工。鉴于双方以往的合作关系和被告对开工时间的要求,在未签订书面合同的情况下,原告就开始按照被告的要求于2015年10月21日开始施工,2016年1月22日竣工交付,并向原告提交了《工程竣工报告》,工程造价金额为224,411.06元。后被告于2021年1月4日向原告出具了《情况说明》,确认涉案项目工程由原告施工建设,涉案工程的工程量包括新装12台继保屏和电源屏、更换12台35**高压柜控制电缆;更换17台10**低压柜控制电缆、拆除12台旧继保屏、各回路检修、调试;电缆孔堵洞;敷设控制电缆、安装电表接线盒12只、原柜中保护装置拆除等,以及涉案工程的开竣工时间。现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欠付工程款,但被告至今未予以支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电气公司未到庭应诉及答辩。
被告电气平度分公司辩称,一、本案已经过了诉讼时效,工程是2015年10月份至2016年1月份竣工,竣工后原告从来没有向被告索要此款,也没有主张过任何权利,至今长达5年之久,已经过诉讼时效。二、本案原告所诉没有任何事实及法律依据,依法应该予以驳回。
被告马付波未到庭应诉及答辩。
本院依据有效证据及当事人庭审陈述确认如下事实:2015年12月11日,青岛圣达电力服务中心改制为青岛圣达电力服务有限公司,青岛圣达电力服务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19日被青岛电气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吸收合并至青岛电气工程安装有限公司,并由被告承受青岛圣达电力服务有限公司的债权债务。
原告称2015年5月接青岛圣达电力服务中心通知,对平度开发区35KV开闭所改造工程进行施工。鉴于双方以往的合作关系及青岛圣达电力服务中心对开工时间的要求,在未签订书面合同的
情况下,原告就开始按照青岛圣达电力服务中心的要求于2015年10月21日开始施工,2016年1月22日竣工交付,并向原告提交了《工程竣工报告》,工程造价金额为224,411.06元。原告为证明以上事实提供2021年1月4日情况说明一份,内容:我公司于2015年接到平度市青岛圣达电力服务中心马付波书记通知进行平度35KV开闭所改造工程施工,新装12台继保屏和电源屏;更换12台35**高压柜控制电缆;更换17台10**低压柜控制电缆;拆除12台继保屏;各回路检修、调试;电缆孔堵洞;敷设控制电缆:KVVP-4×4:1250M;KVVP-4×2.5:1597M;KVVP-10×1.5:739M;KVVP-8×1.5:150M;KVVP-4×1.5:604M;KVVP-8×2.5:268M;KVVP-6×1.5:95M;KVVP-7×2.5:700M;KVVP-7×1.5:730M;KVVP-10×1.5:270M;VVP-2×0.2:200M。安装电表接线盒12只,原柜中保护装置拆除。开工日期为2015年10月21日,竣工日期为2016年1月22日。马付波在该说明上签字,崔永波在该说明签字,内容:原开发区变电站综自改造工程,确由青岛圣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责施工,该工程由马付波书记牵头实施。
2017年8月11日,原告给案外人刘军提供工程分包结算申请表一份,包含开发区35KV变电站综自改造工程安装工程分包结算书一份,分包工程款为91,960元,出具工程款90,690.95元收据一份。2015年12月10日,崔永波被任命为青岛圣达电力服务有限公司经理。2018年9月10日,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平度供电公司下发平电人资(2018)52号文件,任命崔永波为物资供应份中心主任,免去其经理职务。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青岛圣达电力服务中心改制工商登记档案(非公司企业法人改制登记申请书、债权债务承接证明)、青岛圣达电力服务有限公司吸收合并工商档案(含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青岛圣达电力服务有限公司股东决定、青岛电气工程安装有限公司股东决定、合并协议、债权债务担保证明)、原、被告双方于2021年1月4日签署的《情况说明》一份、涉案项目工程“平度开发区35KV变电站改造工程”《工程竣工报告》(共7页)一份、原告负责人隋雷圣与被告项目主任杜洪光微信聊天记录截图2张,证据2、2021年10月21日的录音光盘,录音文字记录一份、2022年5月10日庭审笔录和关于聘任经理的决议一份、与刘军的通话录音及整理材料一份,被告提供的工商变更情况一份、2021年1月4日情况说明一份附工程分包结算申请表一份(包含开发区35KV变电站综自改造工程安装工程分包结算书一份,工程款90,690.95元收据一份)、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平度市供电公司文件平电人资【2018】52号文件一份及本案庭审笔录在案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本案系承揽合同纠纷,原告提供的2021年1月4日情况说明,虽由马付波、崔永波签字,而此时,二人已不是青岛圣达电力服务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无权代表青岛圣达电力服务有限公司,其二人签字的情况说明,并非青岛圣达电力服务有限公司的意思表示,只能是其个人的证人证词,其二人未到庭作证,接受质询,其证词,在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本院不予采信。关于原告申请调取崔永波、杜洪光就职及马付波社保问题,因原告提供的崔永波任职书能够证明崔永波的任职问题,杜洪光及马付波并非青岛圣达电力服务有限公司的负责人,与本案无关,无需调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第九十一条:“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涉及到本案,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工程款,应首先提供证据证明其与青岛圣达电力服务有限公司之间存在承揽关系,才能确定原告与两被告之间存在承揽关系。原告未能提供由被告方盖章确认的承揽合同及工程量确认材料、工程验收报告、工程决算书、付款申请等相关材料予以证明与青岛圣达电力服务有限公司之间存在承揽关系,同样也不能确定原告与两被告之间存在承揽关系。且原告曾向案外人刘军提供过开发区35KV变电站综自改造工程安装工程分包结算书及工程款90,690.95元收据,进一步证明原告与被告不存在承揽关系。关于原告申请对开发区35KV变电站综自改造工程造价进行鉴定问题,因原告无证据证明与两被告之间存在合同关系且工程已过5年多,原告所称的工程已不复存在,无法进行鉴定,其申请本院不予准许。原告自称工程竣工日期为2016年1月22日,距今已有5年多,无证据证明期间向被告主张过权利,已过法定诉讼时效期间。被告电气公司、马付波经合法传唤拒不到庭,视为放弃相关诉讼权利,本院依法判决。
综上,原告请求两被告支付工程款,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青岛圣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666元,保全费1642元,共计6308元由原告青岛圣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禚春东
审判员  王文强
审判员  代玉光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强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