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302民初4309号
原告杭州鲲腾建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40567340700。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凯旋路137号三楼504。
法定代表人:杨晓莲,系公司。(未到庭)
委托代理人:刘望,男,毛南族,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汉族,1978年10月17日生,住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未到庭)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鲲腾建筑有限公司诉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现原告杭州鲲腾建筑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杭州鲲腾建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418元,减半收取3709元,由原告杭州鲲腾建筑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武敬涛
人民陪审员 刘荫梅
人民陪审员 晋 红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徐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