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183民初3574号
原告:河北乾宇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晋州市安家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830948300474。
法定代表人:白伶辉,执行董事。
被告:合肥鲁州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庐阳区肥西路四泉花园复建点商办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N141C2J。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河北乾宇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与合肥鲁州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4日立案。原告河北乾宇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乾宇电器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北乾宇电器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张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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