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二:霍尼韦尔环境自控产品(天津)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div>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一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被告*****环境自控产品(天津)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7日立案。原告因与被告达成和解,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开庭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颜君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