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津0116民初2562号
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外郎家园10号25幢10号。
法定代表人:**(LANEOATEY),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霍尼韦尔环境自控产品(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海路158号。
法定代表人:盛伟立(StephenWaiLipShang)。
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诉被告霍尼韦尔环境自控产品(天津)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1日立案。2017年9月26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黄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