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港立装饰有限公司与***、义乌市永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2-24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杭萧执费字第66-1号
原告浙江港立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义乌市永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楼延峰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杭萧民初字第62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义乌市永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应当由其承担的案件受理费14606元,本院于2015年10月29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付款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杭萧执费字第6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