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泰川建设技术有限公司

杭州泰川建设技术有限公司、浙江易健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6执16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杭州泰川建设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新塘街道南秀路**,组织机构代码:694559422。

法定代表人:张庆鸣。

被执行人:浙江**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诸暨市应店街镇大石岭村机构代码:307533610。

法定代表人:李卫诚。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绍兴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绍仲诸字第51号调解书,于2020年3月17日立案执行杭州泰川建设技术有限公司与浙江**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商事仲裁一案,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登记,并于2020年3月27日对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浙DJ××××、浙DJ××××、浙DQ××××、浙DQ32**的机动车进行查封。现因被执行人已向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申请人也已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且申请人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杭州泰川建设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销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绍兴仲裁委员会(2019)绍仲诸字第51号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哲宇

审判员  王文龙

审判员  俞金刚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吕琪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