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09民初130号
原告:苏州集聚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9071085929K,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汾湖镇黎里乌桥村。
法定代表人:张荣安。
被告:浙江**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552655013F,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北干街道金城路**杭州萧山国际商务中心****1。
法定代表人:张锡安。
原告苏州集聚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4日立案。原告苏州集聚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减、缓、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苏州集聚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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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邵晓波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庄 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