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保全实施完结通知书
(2021)陕0111执保87号
陕西炜梦铁艺钢构有限责任公司:
你与被申请人浙江**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依据陕(2021)陕0111财保98号民事裁定书,我院依法对被申请人采取了以下保全措施:
已解除对被申请人浙江**建设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以上保全措施已实施完毕,现通知你(单位)履行以下事项:
1、如果本院所采取的保全措施到期前,你(单位)的诉讼案件尚未进入执行阶段,你(单位)应在该保全措施到期前15日(系统原因),依本通知书向本院申请续保,未向本院申请的,致使保全措施失效的,责任自负。
2、你(单位)的诉讼案件进入执行阶段,请在申请立案时将本通知书递交立案窗口,以便诉讼保全与执行工作顺利对接。
二0二一年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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