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萧晨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浙江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682民初4324号
原告:***,男,1974年5月10日生,汉族,住如皋市。
被告:浙江**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码913330109552655013F,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北开街道金城路458号。
法定代表人:张锡安。
原告***与被告浙江**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9日立案。因原告***未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宗卫明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吴胜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