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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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09民初15111号之一
原告:***,男,1965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岳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552655013F,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北干街道458号杭州萧山国际商务中心2幢1402室-1(自行分割)。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8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开化县。
被告:***,男,1967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
本院在审理***与浙江**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2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浙江**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浙江**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734元,合计759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O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