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1)甘2927民初1号
原告:***,男,汉族,小学文化,住甘肃省临夏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未某某,系甘肃溥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甘肃鼎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祁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住所地:积石山县吹麻滩镇二环西路。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住甘肃省临洮县。
被告:***,男,汉族,住甘肃省临洮县。
原告***诉被告甘肃鼎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甘肃鼎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赔偿***伤残赔偿金129293.6元,后续治疗费5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20元,营养费460元,误工费28000元,护理费12000元,护理费16600元,交通费1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共计186273.6元;2、此案诉讼费、鉴定费由甘肃鼎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8月30日,***在甘肃鼎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包,***实际施工的积石山县银川乡龙光小学教学楼外墙粉刷中施工,期间因缆绳断裂,***不慎从吊篮中摔伤,后在临夏州人民医院检查治疗23天,出院诊断为1、左侧肩锁关节脱位;2、腰2、4椎体压缩性骨折;3、左侧肋骨骨折;4、肺挫伤;5、腰椎横突骨折;6、左侧尺神经部分损伤;7、左侧正中神经不断损伤;8、颈椎病(神经根型),期间甘肃鼎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支付了医疗费。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甘肃鼎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2日前支付***伤残赔偿金、后续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费用88000元。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1131元减半收取,即565.5元、伤残鉴定费4000元由***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按手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唐 慧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马俊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