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后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内0825民初183号
原告:**,男,1990年4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后旗。
被告:内蒙古明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02MA0PQY3C1C,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区煜春园13幢2**1056号。
被告:陕西亿园生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02MA0RRBKE0R,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区大桥路东油库对面兴蒙商贸城B座1104。
原告**诉被告内蒙古明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亿园生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