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昊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云南昊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云南东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云0111民初2699号
原告: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工业园区昆明国际印刷包装城D-2-4-1,D-2-4-2地块。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米跃武,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昊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云南东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云南省曲靖市师宗县漾月街道漾月路润森花园5幢5-1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20年2月19日受理原告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昊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62元,减半收取381元,由原告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其余381元按规定退还原告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